[汽车之家新闻] 1月15日,汽车三包政策有了最新消息。《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以下简称三包)已于2012年6月2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于2013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三包政策中对汽车生产者、销售者以及修理者三方的义务均作了明确的规定。三包责任中规定: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限不低于3年或者行驶里程60,0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限不低于2年或者行驶里程50,0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计算。
同时,三包政策还制定了相关的罚则制度,除了警告和责令限期改正的处罚外,还有包括现金罚款,罚款金额在1万元-3万元之间。
从2001年至今,我国的汽车三包政策在历经了12年后终于尘埃落定,这标志着中国汽车销售体系迈向了一个全新的阶段。诚然,在汽车三包政策正式实施后,我们还将面临着许多问题和挑战,“举证难、鉴定难、索赔难”这三大问题颇受消费者和汽车各界人士的关注,但不管怎样,汽车三包政策的正式出台让保护汽车消费者权益不再是纸上谈兵。
汽车三包是指:汽车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和修理者在质量保证期内,因汽车产品质量问题,对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的行为。其中质量保证期包括包修期、三包有效期和易损耗零部件的质量保证期。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具体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家用汽车产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简称三包)责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家用汽车产品的三包,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是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的基本要求。鼓励家用汽车产品经营者做出更有利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严于本规定的三包责任承诺;承诺一经作出,应当依法履行。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三包责任由销售者依法承担。销售者依照规定承担三包责任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其他经营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其他经营者追偿。
家用汽车产品经营者之间可以订立合同约定三包责任的承担,但不得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免除本规定所规定的三包责任和质量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