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说我国的“汽车三包”规定对待消费者更“刻薄”,是考虑到国内自主品牌压力过大,尚可谅解的话,那么一些明显偏向厂家的有争议条款,则是跨国车企规避责任的最佳渠道。
在“汽车三包”规定的第六章“三包责任免除”里,易损耗零部件由生产者明示,质量保证期也由生产者规定,有瑕疵通过“书面告知”即免除责任。最让人疑惑的两条是,消费者自行处置不当而造成损坏的;因消费者未按照使用说明书要求正确使用、维护、修理产品,而造成损坏的,可免责。这些界定由谁说了算?如果照一些厂家惯用的伎俩,中国油品质量和交通拥堵恐怕都要成为免责条款中的“不可抗拒因素”了。
以往,在出现产品质量纠纷的时候,车企逃避责任最常用的托词就是“车主用车不当”、“不正确驾驶或操作失误”、“未在4S店保养”等,而出现群体质量纠纷时,则会将责任归于“中国车主使用习惯不好”、“中国路况不好”、“中国油品差”等。值得一提的是,尽管绝大多数消费者不相信这些借口,更有律师掌握足够证据为“蒙冤”的消费者翻案,但我们的“有关部门”却宁可站在企业的一边。也难怪有人说“汽车三包”规定聊胜于无,当厂家话语权竟大于执法部门的时候,法规的漏洞和可协调内容或许就是为了规避责任而存在的。
这不,“汽车三包”规定甫一出台,就有专家说了,消费者买车的时候,建议首先要随大流,买保有量比较高的,最起码销量比较高的某某“合资品牌”,这样会更有保障。这让人们明白了,“汽车三包”规定熬了11年才浮出水面,不仅保护不了自主品牌,还让合资品牌获得了更多的超国民待遇和话语权。如果有关部门始终站在车企的角度考虑问题,出现质量纠纷先为车企说话,并设置繁琐的申诉障碍让消费者“知难而退”,“汽车三包”也只能成为不良车企的保护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