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2月1日起施行

2013-01-28 14:26:57 来源: 中国民航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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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许晓泓报道 1月23日,中国民用航空局政府网站上公布了新修订的《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CCAR-158-R1)。新《规定》已于2012年10月29日中国民用航空局局务会议通过,并将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新《规定》是对2004年发布实施的《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民航总局令第129号)的修订和完善,更加符合民航机场工程建设的需要。

新《规定》包括11章120条,在修订时考虑到了《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关于进一步明确民航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和质量监督工作职责分工的通知》的相关内容,使得新《规定》既与相关法规保持一致,又更好地满足了民用机场工程、民航空管建设工程的需要。

新《规定》对运输机场选址、初步设计、总体规划等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批程序、专家评审要求、审查时限等进行了进一步细化,使其更为明确和规范;依据《关于加强民航专项基金投资项目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要求除中央政府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机场工程外,以资金补助方式投资的机场工程也应履行初步设计审批程序;对运输机场专业工程行业验收进一步加以规范,并增加了相应条款,规定了行业验收应当具备的7个条件。

新《规定》还根据《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的要求,将运输机场总体规划的审批权限、运输机场专业工程的初步设计批准权限依据机场飞行区指标的不同作了调整,将部分管理事项由民航局向民航地区管理局进行了下移。同时,新《规定》与《民用机场管理条例》保持一致的还有,运输机场建设项目法人编制运输机场总体规划,应当征求有关军事机关意见;要求地方政府将运输机场总体规划纳入城乡规划;规定地方政府应按照有关规定保护好民用机场的净空、电磁等环境。

对于新被纳入《规定》管理的空管工程,《规定》本着规范民航空管建设工程建设、明确审批程序的原则,增加了相应条款,对民航空管建设工程的初步设计审批、施工图审查、工程验收及工程建设信息报告等事项作出了规定。新《规定》还将国家发改委等六部委去年下发的《关于加强军民航空管工程前期工作和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中有关空管工程建设管理的内容纳入进来,以进一步加强空管工程前期工作和建设管理。


作者: 许晓泓 编辑: 卢瀚 标签: 规定 机场工程 机场建设 机场选址 建设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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