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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飞机驾驶相关法规四

2011-09-21 15:32:18 来源: 365私人飞机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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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六十一条 依照本章规定应当承担责任的人证明损害是完全由于受害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的过错造成的,免除其赔偿责任;应当承担责任的人证明损害是部分由于受害人或者其受雇人 代理人的过错造成的,相应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损害是由于受害人的受雇人 代理人的过错造成时,受害人证明其受雇人代理人的行为超出其所授权的范围的,不免除或者不减轻应当承担责任的人的赔偿责任

一人对另一人的死亡或者伤害提起诉讼,请求赔偿时,损害是该另一人或者其受雇人 代理人的过错造成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百六十二条两个以上的民用航空器在飞行中相撞或者相扰,造成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的应当赔偿的损害,或者两个以上的民用航空器共同造成此种损害的,各有关民用航空器均应当被认为已经造成此种损害,各有关民用航空器的经营人均应当承担责任

第一百六十三条 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四款和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的人,享有依照本章规定经营人所能援用的抗辩权

第一百六十四条 除本章有明确规定外,经营人 所有人和本法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的应当承担责任的人,以及他们的受雇人代理人,对于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或者从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上落下的人或者物造成的地面上的损害不承担责任,但是故意造成此种损害的人除外

第一百六十五条 本章不妨碍依照本章规定应当对损害承担责任的人向他人追偿的权利

第一百六十六条 民用航空器的经营人应当投保地面第三人责任险或者取得相应的责任担保

第一百六十七条保险人和担保人除享有与经营人相同的抗辩权,以及对伪造证件进行抗辩的权利外,对依照本章规定提出的赔偿请求只能进行下列抗辩:

(一)损害发生在保险或者担保终止有效后;然而保险或者担保在飞行中期满的,该项保险或者担保在飞行计划中所载下一次降落前继续有效,但是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二)损害发生在保险或者担保所指定的地区范围外,除非飞行超出该范围是由于不可抗力 援助他人所必需,或者驾驶航行或者领航上的差错造成的

前款关于保险或者担保继续有效的规定,只在对受害人有利时适用

第一百六十八条仅在下列情形下,受害人可以直接对保险人或者担保人提起诉讼,但是不妨碍受害人根据有关保险合同或者担保合同的法律规定提起直接诉讼的权利:

(一)根据本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项 第(二)项规定,保险或者担保继续有效的;

(二)经营人破产的

除本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抗辩权,保险人或者担保人对受害人依照本章规定提起的直接诉讼不得以保险或者担保的无效或者追溯力终止为由进行抗辩

第一百六十九条 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提供的保险或者担保,应当被专门指定优先支付本章规定的赔偿

第一百七十条 保险人应当支付给经营的款项,在本章规定的第三人的赔偿请求未满足前,不受经营人的债权人的扣留和处理

第一百七十一条地面第三人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损害发生之日起计算;但是,在任何情况下,时效期间不得超过自损害发生之日起三年

第一百七十二条 本章规定不适用于下列损害:

(一)对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或者对该航空器上的人或者物造成的损害;

(二)为受害人同经营人或者同发生损害时对民用航空器有使用权的人订立的合同所约束,或者为适用两方之间的劳动合同的法律有关职工赔偿的规定所约束的损害;

(三)核损害

第十三章 对外国民用航空器的特别规定

第一百七十三条外国人经营的外国民用航空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民用航空活动,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有关规定

第一百七十四条 外国民用航空器根据其国籍登记国政府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签订的协定协议的规定,或者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接受,方可飞入 飞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空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飞行降落

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擅自飞入飞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空的外国民用航空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关有权采取必要措施,令其在指定的机场降落;对虽然符合前款规定,但是有合理的根据认为需要对其进行检查的,有关机关有权令其在指定的机场降落

第一百七十五条外国民用航空器飞入中华人民共和国领空,其经营人应当提供有关证明书,证明其已经投保地面第三人责任险或者已经取得相应的责任担保;其经营人未提供有关证明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有权拒绝其飞入中华人民共和国领空

第一百七十六条外国民用航空器的经营人经其本国政府指定,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方可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该外国政府签订的协定协议规定的国际航班运输;外国民用航空器的经营人经其本国政府批准,并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批准,方可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地和境外一地之间的不定期航空运输

前款规定的外国民用航空器经营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相应的安全保卫方案,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备案

第一百七十七条 外国民用航空器的经营人,不得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两点之间的航空运输

第一百七十八条外国民用航空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批准的班期时刻或者飞行计划飞行;变更班期时刻或者飞行计划的,其经营人应当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批准;因故变更或者取消飞行的,其经营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

第一百七十九条 外国民用航空器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指定的设关机场起飞或者降落

第一百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和其他主管机关,有权在外国民用航空器降落或者飞出时查验本法第九十条规定的文件

外国民用航空器及其所载人员 行李 货物,应当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主管机关依法实施的入境出境 海关 检疫等检查

实施前两款规定的查验 检查,应当避免不必要的延误

第一百八十一条 外国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国发给或者核准的民用航空器适航证书机组人员合格证书和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承认其有效;但是,发给或者核准此项证书或者执照的要求,应当等于或者高于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制定的最低标准

第一百八十二条外国民用航空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搜寻援救区内遇险,其所有人或者国籍登记国参加搜寻援救工作,应当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按照两国政府协议进行

第一百八十三条 外国民用航空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事故,其国籍登记国和其他有关国家可以指派观察员参加事故调查事故调查报告和调查结果,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告知该外国民用航空器的国籍登记国和其他有关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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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张瑨瑄 标签: 民用航空器 飞机网 相关法 驾驶 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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